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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内容简介: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br/>...
详细介绍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业务说明:
收付双方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写明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操作流程:
托收
(1)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可委托我行办理托收。办理托收时,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
(2)我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进行审查,完毕后向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
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将及时通知付款人。
(2)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书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我行表示承付,并通知我行提前付款,我行将立即办理划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