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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限债防风险 次级债新规仍存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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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9 2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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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希望商业银行能够尽快反馈意见。

  截至8月份,14家上市商业银行中有11家发行了2240亿元的次级债,目前发放次级债的规模是去年全年次级债发行总额736亿元的3倍。

 

  上半年商业银行制造天量信贷的同时,为使自己银行业务规模和放贷动力不被资本充足率所困扰,各家商业银行是猛发次级债,用于补充附属资本。

 

  如果银监会近期发布最后修订的通知后,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来补充附属资本用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积极性将受到重创。

 

  接近银监会的人士透露,这次通知是要求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时,应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在确保有充足的核心资本的基础上,在按照适当的比例补充附属资本,并强调股东要求收益的同时,应该承担持续注资的首要责任。

 

  新规仍存变数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并且在银监会已批准的累积额度内,商业银行可自行发新换旧。而在早期发布的法规中,次级债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根据最新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实行总额控制,相对以前总额进行了对半减除。

 

  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打击最重的就是,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时候,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扣减本行持有其它银行次级债务的额度。而银监会的资料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债有51%在银行体系内由各银行交叉持有。

 

  征求意见稿中还指出,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银行发行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发行次级债的商业银行提高了发行条件。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而在2004年公布的法规中,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时,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而在前期监管部门讨论中,为了体现差别化监管原则,还讨论是否进一步细化不同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标准和总量标准。在门槛标准中,提出了如大中小型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6%和5%的不同标准。在总量标准中,如大中小型银行分别实行发行次级债不超过核心资本的25%、26%和28%。

 

  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体现出监管层的差别化监管原则。不过,在收集商业银行反馈的意见后,是否会加入差别化管理还有待验证。此外,给商业银行一定的政策适应期,也成为市场人士的呼声。

 

  直指风险和信贷微调

 

  对于监管层限制次级债的用意,记者在采访多位专家和银行分析师时,受访人士认为监管层主要意图是调控信贷和防范银行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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