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 0473-965188
传真: 0473-2017669
网址: http://www.wuhaicb.com
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创新从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演进过程。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创新特点主要有:一是政府主导;二是资助范围广,体现社会公平;三是实行财政贴息;四是实行利率优惠。
助学贷款制度实践效果评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助学贷款制度在提升贫困人口文化素质、改变贫困人口生活状况、体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国家助学贷款已经成为国家资助高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主渠道。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自1999年9月正式推出以来,特别是2004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行重大改革后,有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帮助我国众多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了学业,使千万有志青年学成报效祖国的本领。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6年末,全国累计审批国家助学贷款合同金额253亿元,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贫困学生总数累计已达到292万人。最新数据表明,仅2008年,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就达65.96亿元,资助贫困生125.9万人,贷款规模和资助人数都呈大幅上升趋势。
助学贷款(指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以下同)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助学贷款已不只是单纯意义上的助学,而是把通过助学来改变贫困家庭的教育状况进而改变整个社会状况作为其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助学贷款在实现教育公平、提升国民素质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助学贷款为众多贫困学生提供了接受高、中等教育的机会,使教育公平在我国现阶段贫富不均衡的社会状态下得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对于稳定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助学贷款使众多贫困学生通过高、中等教育,自身素质得到提升,从而影响和带动了整个贫困群体素质的提升,这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环境下的竞争力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第三,通过助学贷款使众多贫困家庭学生完成了学业,并实现就业,使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进而减少我国贫困人口的相对数量,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随着助学贷款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社会效应将更加明显。
助学贷款面临较大风险。应该说,助学贷款本身的设计和推出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且极具发展潜力的金融业务,但眼下却使银行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助学贷款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使银行不愿放弃;而另一方面,居高不下的助学贷款违约率形成巨额的贷款损失,使银行难以承受。据统计,随着贷款的陆续到期,全国助学贷款平均违约率高达28.4%。从2003年第一批助学贷款到期3年来,这种状况一直没有改观,截至2008年底,全国助学贷款损失已达数亿元。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已成为困扰助学贷款承办银行的主要问题。
启示与建议
助学贷款违约形成贷款风险,这是金融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然而如何在金融创新中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我们可以从多年的助学贷款实践中得到有益启示:
金融创新必须坚持从制度设计上突出风险控制的原则。实际上,我国助学贷款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不断强化对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上。1999年在《规定》中作出“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是担保贷款”和“对于借款学生违约的计收罚息”等规定,2000年《若干规定》由于增加了信用助学贷款,所以明确规定“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并“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中,再次要求有关单位对违约借款人进行公开曝光,并将违约情况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2004年《若干意见》对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对助学贷款的风险控制。
金融创新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为金融创新提供强大的市场需求,使金融创新具有持续的源动力。但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受制于经济社会环境。从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践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日益改善,使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人们接受教育的自觉性逐步增强,“教育脱贫”已在社会上形成共识。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推出助学贷款无疑具有广泛的市场潜力。
但同时也要看到,学校扩招使大学生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就业压力逐步加大,加之社会传统观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对于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大学生来讲,不能就业就无法偿还助学贷款,这是助学贷款形成风险的最主要根源。因此,金融创新不仅要从制度设计上把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还要充分考虑金融创新对于经济社会环境的适应性,否则金融创新的风险很难控制。
金融创新的功能定位要准确。功能定位出现偏差,金融创新就会出现风险。从助学贷款的实践看,助学贷款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银行贷款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实现就业进而偿还银行贷款;二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三是提升贫困人口文化素质。从助学贷款的实践看,助学贷款之所以形成风险,最主要的根源在于人们对于这种金融业务认识上的偏差,即偏重于这一金融业务助学帮困的社会效果,忽略了贷款的逐利性和扶优限劣的市场调节功能。
助学贷款是银行贷款的一种,属商业经营范畴,具有逐利性特征,这也是各家银行参与其中的根本动因。助学贷款的逐利性是指银行通过对贫困生发放贷款使其完成学业来实现自身的收益。这就需要贫困生毕业后能够通过就业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在就业市场化的条件下,一般只有就读高品质学校和符合就业需求的专业才能顺利就业。这就使得助学贷款引申出扶优限劣的市场调节功能,一个是对学校结构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助学贷款向具有就业优势的高品质学校倾斜,使其具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个是对专业结构的调节功能,主要体现在助学贷款向具有就业优势的专业倾斜。
但从近几年我国实行助学贷款制度的实践看,助学贷款的市场调节功能还没有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发放助学贷款的唯一标准就是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是否困难,至于学生是考取还是自费,所学专业有无就业需求,就读学校教育质量如何,将来毕业后能否就业等涉及贷款偿还能力的因素,都不在申请贷款的审查之列,只要家庭困难,按照现行助学贷款政策就可以获得助学贷款。严格意义上讲,这种普惠制贷款使贷款扶优限劣的市场调节功能发生错位,其结果自然导致教育结构失衡。
助学贷款功能错位导致教育结构失衡,进而使高等教育脱离就业市场需求,高学历出现结构性过剩,造成毕业生遭遇就业困难。由于无法就业,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便无力偿还助学贷款,进而使助学贷款形成风险。当务之急,规避助学贷款风险,首先应从助学贷款功能定位入手,对现行助学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调整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助学贷款不是财政拨款,助学贷款是有偿使用的,借款人需要按照贷款合同进行偿还。这就决定了助学贷款在发放时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贷款到期的偿还能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不应列入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取决于借款人毕业后的就业概率,即所学专业和就读学校在社会上的认可度。社会认可度高的学校或专业,就业概率就大,贷款的偿还能力就强,贷款违约率自然会降低。这是规避助学贷款风险的最佳选择。另外,从偿还贷款能力考虑,学校自主招收的自费生也不应列入助学贷款的发放范围,从而体现贷款的扶优限劣功能。
二是发挥助学贷款的市场调节功能调整教育结构性失衡。教育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消费。投资在追求回报的同时,还要承担风险。作为受教育者,首先要对自身所要接受教育的风险做出正确判断,再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教育。尤其对于贫困家庭来讲,盲目去接受一种对于自己来说具有较高风险的教育,势必会给家庭造成沉重的债务负担,不但不能通过教育使自己摆脱困境,还极易导致“因学致贫”。现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一般都要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在当前学校扩招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难”的现状很难有大的改观。
因此,对于贫困生来讲,首要考虑的问题不是能否获得助学贷款,而是将来毕业后能否通过就业偿还贷款,这就需要对自身所选择的专业和学校做出正确估价,即选择的专业和学校应该具有就业优势,尤其对于贫困生,应尽力回避那些不具有就业优势的学校或专业,从而使教育结构失衡通过市场得到调节,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是继续实行助学金制度。从上个世纪50年代初实行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即国家助学金制度)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发挥了巨大作用,虽然已被取消,但针对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作为助学贷款的补充,仍然有继续实行的必要。国家助学金要用于资助那些在涉及国家战略发展领域所需专业就读的优秀贫困大中专学生,使其成为将来国家发展的顶尖级科研和技能型人才。
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其他贫困生资助形式。在发挥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同时,国家还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助学。现在很多地方实行的诸如建立捐资助学基金、为贫困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资助贫困学生的好做法要通过制度的形式加以保证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
五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应该看到,在诸多贫困生当中,确有道德低下、不讲诚信之人。对于这些人必须用法律手段予以惩戒,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应有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