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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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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22 16: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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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乌海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
       (一)我行客户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二)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三)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跟函注册会计师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四)“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五)银行询证函来函均应由我行单位客户签发,并加盖被询证账户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客户预留银行印鉴或公章。
       (六)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三、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一)客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办理询证业务,我行银行询证函的接收机构为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及鄂尔多斯分行业务处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请拨打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表中对应机构联系电话或拨打0473-965188(服务及投诉统一热线)。
       (二)邮寄或跟函均为我行可接受的函证方式,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通知》的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回函方式和联系人信息。
       (三)我行将按“银行询证函”要求的回函方式寄送或交付回函,如会计师事务所约定来人自取,指定来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四)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发布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自我行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起3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相关材料的,我行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四、受理机构
       (一)会计师事务所等函证单位通过我行官方网站查询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总行、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下方公示,为了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请选择寄送至乌海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并应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一级分行集中受理机构
一级分行名称 集中受理机构 地    址 联系电话
总行 业务处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东街5号
乌海银行业务处理中心
0473-6965075
鄂尔多斯市分行 业务处理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大街与
民富路交汇处三号楼
0477-3154878
五、收费标准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乌海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收取,目前免收银行询证函服务费。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一)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拒绝回函。
       (二)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经办机构沟通联系;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经办机构反映,相关投诉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473-96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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